標題:想要鏟除腐敗應破除四種抗衡反腐敗的潛規(guī)則

  加強對腐敗的防治,人們大多先想到要完善立法,加大懲治力度。這當然是必要的。我國反腐敗立法盡管有尚待完善之處,但立法不可謂不細,對腐敗犯罪,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的處罰力度也不可謂不重。反腐敗形勢為何依然嚴峻?原因當然可以羅列很多。我認為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即在反腐敗工作中,雖然有顯性的國家法律依循,但法律之外還存在許多隱性的潛規(guī)則。易言之,腐敗應對反腐敗,設計并形成了種種潛規(guī)則以抗衡。顯性的反腐敗高壓態(tài)勢、反腐敗法律體系,遭遇隱性的潛規(guī)則挑戰(zhàn)、阻截、分化乃至消解,沒有形成從嚴懲治腐敗的威懾效應。
  現(xiàn)階段,到底有多少抗衡反腐敗的潛規(guī)則,擇其要者,列舉如下:
  一是利用執(zhí)法的變通性消解法律的剛性和明確性。對貪污受賄等典型的腐敗犯罪,現(xiàn)行《刑法》確定的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是 ……(快文網(wǎng)http://m.hoachina.com省略572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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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方的司法機關將其納入受賄數(shù)額后,被媒體稱為反腐敗的“突破”)。久而久之,就形成了“賄金當禮金”、“違法當慣例”、“犯罪當違紀”的氛圍。坊間稱腐敗是被“慣”出來的,可以說是對當前一些部門寬容腐敗的最好詮釋。
  三是利用人們傳統(tǒng)的思維定勢開脫單位腐敗。就目前的腐敗主體看,可分為個人腐敗和單位(集體)腐敗。單位腐敗,是指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為單位謀取利益,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腐敗行為。盡管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有單位犯罪,但就一些人的傳統(tǒng)法律判斷而言,腐敗主要是個人謀取私利的行為。因為上世紀80年代初,腐敗案件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就是有無“中飽私囊”。只要不“裝錯兜”,形式上個人沒有中飽私囊,就是“為公謀利”,就是合道德性乃至合法的行為。這種思維定勢不但對單位腐敗缺乏警惕,甚至對被查出的單位腐敗案件還存有同情心,大都“低調(diào)”處理,從而促使單位腐敗愈演愈烈。
  四是運用所謂“技巧”,設置隱形程序?qū)狗傻恼敵绦。查處腐敗特別是查處腐敗犯罪,國家有顯性的法律程序支持。但由于受司法的行政化的影響,一些地方在查處腐敗案件的過程中,打著加強“領導”、維護“形象”的名義,對查處腐敗案件設置了層層篩選的隱形程序,干擾法制的統(tǒng)一性和司法的獨立性。一個涉嫌腐敗的案件是否立案偵查、對涉嫌腐敗的官員是否采取強制措施或者是否定罪量刑、案件查到什么程度,都要請示相關領導拍板。這表面上加強了領導,實際上增加了反腐敗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導致同一案件事實,在此地判有罪,在彼地可能是無罪,對此人可能判有罪,對彼人可能定無罪,同案難于同判。更有甚者,在潛規(guī)則面前,腐敗與反腐敗可以達成某種交易,反腐敗被一些人異化為尋求自身經(jīng)濟利益最大化的“案件扶貧”斂財手段,或者“以人劃線”,作為排斥異己或者拉攏親信的政治手段,形成可怕的反腐敗中的腐敗。
  諸如此類貌似合理的潛規(guī)則,實際上不值一駁。例如,為從寬處理腐敗者,典型的借口無非是社會發(fā)展了,腐敗犯罪的立案標準就應該“水漲船高”,F(xiàn)在10萬元無非等于一年的正常收入,判十年顯然太重了。但人們不難看到另外的現(xiàn)實,對財產(chǎn)性的犯罪,如盜竊、詐騙等,一些司法機關非但沒有因為社會的發(fā)展而提高立案的數(shù)額標準,個別地方甚至還不升反降地將盜竊罪的立案標準由2000元降至1000元,這如何能體現(xiàn)和諧社會下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呢?
  說到底,一些潛規(guī)則之所以能凌駕于顯性法律之上,不在于潛規(guī)則有什么合理性,而在于執(zhí)法底線的后退。這種后退的背后,是腐敗_的影響以及根深蒂固的“人治”傳統(tǒng)。
  在腐敗現(xiàn)象依然猖獗的今天,潛規(guī)則腐蝕下的網(wǎng)開一面的柔情執(zhí)法,不但使法律的可預期性降低、司法隨意性增大,同時也使官員的自律性隨之降低;潛規(guī)則的非普適性,造成見怪 ……(未完,全文共2472字,當前只顯示148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想要鏟除腐敗應破除四種抗衡反腐敗的潛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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