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3年5月28日,在大同礦務局打工的三個河北民工租乘被告人王某和李某的出租車回家鄉(xiāng)望都縣收割小麥,雙方講好租車費500元,出發(fā)時預付100元用來加油。當車駛出大同,進入懷仁縣境內時,王、李二人停車加水。王提議“要掙大錢”,“跟他們每人要500元,不給就硬要”,李遂表示同意。當車行至盤山公路上時,坐在后坐的李某開始向三民工索要“油錢”、“車費”,并以“不給錢(車就)不走”相威脅 ……(快文網http://m.hoachina.com省略335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擾亂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定敲詐勒索罪。王、李二被告人主觀上報著一種要“掙大錢,必須心要恨”的心態(tài),尋找借口,以語言相威脅,給三民工造成心理恐懼,致使其害怕受到其他傷害,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交出原價數倍的“車費”,實質上是敲詐,二被告人的行為侵犯了三民工的財產所有權,構成敲詐勒索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定搶劫罪。二被告人有著明確占有他人財物的動機,在此動機下產生搶劫乘客的犯意,并實施了語言威脅的行為,而且利用特定的危險環(huán)境,對受害人進行精神強制,迫使其就犯,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評析]筆者認為,雖然二被告人的行為似乎構成強迫交易罪和敲詐勒索罪,但仔細分析起來,對該二被告人最終應以搶劫罪論處。理由處下: (1)、本案二被告人在三民工向其租車時,即已將目的地、價款等談妥,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的客運合同成立并生效。盡管作案時合同已進入履行階段,與合同的訂立一樣,同樣仍然處在服務交易之中。因此,從二被告犯意的產生到實施威脅行為均在交易中發(fā)生,且被告人又從事的是合法的旅客營運業(yè)務,專門提供客運服務,并非像那種平常并不經營客運業(yè)務而卻強迫三民工臨時有償搭車的行為一樣,故符合強迫交易罪的客觀要件。被告人是專營出租車業(yè)務的經營者,對市場行情是明知的,對路途遠近以及車費計算不會出現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且客觀上也不存在市場行情與原定應收車費有差距的情形,故其強行索要巨額車費,符合強迫交易中情節(jié)嚴重的要求。二被告人的行為,嚴重踐踏了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自愿公平交易的 ……(未完,全文共3615字,當前只顯示87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半道“宰客”也是搶(法律論文))
上一篇:公安局長一等功報功材料 下一篇:淺談涉港澳民事訴訟管轄權沖突(法律論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