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皇城老媽著作權(quán)案判決書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2)一中民初字第4738號
  原告成都市皇城老媽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qū)琴臺路20號。
  法定代表人胡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沈林,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閆海廷,北京市競天 ……(快文網(wǎng)http://m.hoachina.com省略244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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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皇蓉老媽火鍋店的委托代理人郝保平、武旭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皇城老媽酒店自1986年開始經(jīng)營川味火鍋以來,已在全國餐飲行業(yè)享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為彰顯獨特的企業(yè)文化和形象,原告自行設計了具有獨特風格的“皇城老媽”宣傳冊供成都及北京等地的加盟連鎖店使用。此外,原告還獨立創(chuàng)作了“川人川味,蜀地蜀風”、“歲歲年年,滋味如一”、“有空來皇城老媽坐坐,是緣份……”等廣告用語,其中“川人川味,蜀地蜀風”作為企業(yè)形象廣告用語還于1999年9月13日向四川省版權(quán)局申請了版權(quán)登記。作為原告的智力勞動成果,原告對以上廣告用語及宣傳冊所享有的權(quán)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與原告經(jīng)營范圍相同的皇蓉老媽火鍋店自2000年12月開業(yè)至今,制作并使用了風格、版式與原告基本一致的“皇蓉老媽”宣傳冊,其中直接套用了原告的“歲歲年年,滋味如一”、“有空來老媽坐坐,是緣份……”等廣告用語,并在介紹卡片和紙袋上使用了字體與原告完全相同的“川人川味,蜀地蜀風”的廣告語。被告未經(jīng)許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quán)的廣告用語和版式設計,不僅對消費者構(gòu)成了誤導,還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權(quán), ……(未完,全文共5275字,當前只顯示635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皇城老媽著作權(quán)案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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