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關于司法控制腐敗犯罪的分析思考

  腐敗犯罪的司法控制(或稱刑罰控制、刑事控制),主要是指國家刑事司法系統(tǒng)通過偵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等刑事訴訟活動對有關腐敗犯罪實行控制。盡管腐敗犯罪的社會控制越來越受到重視,但是,通過司法控制腐敗犯罪仍然是我國反腐敗斗爭的重要途徑。一方面,通過司法程序揭露、證實、懲治腐敗犯罪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jiān)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通過司法手段控制腐敗犯罪具有社會控制所不具備的某些優(yōu)勢。
  一、司法控制是腐敗犯罪防治體系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德國著名刑法學家李斯特曾經(jīng)指出:“利用法制與犯罪作斗爭要想取得成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正確認識犯罪的原因;二是正確認識國家與刑罰可能達到的效果!睆姆缸飳W的角度來講,盡管犯罪的產(chǎn)生與犯罪行為人的本身特性具有一定的聯(lián)系,但從本質(zhì)上來講,犯罪終究是社會的產(chǎn) ……(快文網(wǎng)http://m.hoachina.com省略616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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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過司法控制腐敗犯罪的優(yōu)勢
  從犯罪學的角度來看,社會控制的確是減少和控制腐敗犯罪的首要選擇。畢竟,犯罪是一種社會疾病,要想從根本上治理犯罪,必須從治理社會入手。而相對于其他治理手段而言,刑罰只是最后的不得已而為之的最嚴厲的成本高昂的一種治理手段。進一步而言,社會控制是治理腐敗犯罪的治本之策,而相對于社會控制而言,司法控制僅僅是治理腐敗犯罪的治標措施,即減少和控制腐敗犯罪的次要選擇。但是,腐敗犯罪的司法控制具有其自身的優(yōu)勢。
  第一,通過司法程序,可以對腐敗犯罪實現(xiàn)快速有效的反應。盡管社會控制可以從根本上起到控制犯罪的作用,但是,對腐敗犯罪的社會控制畢竟是一個規(guī)模宏大的社會工程,不可能在短時間之內(nèi)完全達到預期目的。而腐敗犯罪的司法控制卻不同,它是最容易得到貫徹落實的一種控制途徑,因而能夠?qū)Ω瘮》缸飳崿F(xiàn)快速的反應。一方面,對腐敗犯罪的司法控制具有職業(yè)化、專業(yè)化較強的職能部門,如偵查機關、起訴機關、審判機關和執(zhí)行機關等。這些職能部門在同腐敗犯罪作斗爭的過程中,積累了比較豐富的經(jīng)驗,因而能夠準確、及時地揭露、證實和懲治腐敗犯罪。另一方面,對腐敗犯罪的司法控制具有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因而相對于社會控制而言具有更強的控制能力。偵查機關等國家專門機構(gòu)通過國家和法律所賦予的偵查權、起訴權、審判權和執(zhí)行權,在懲治腐敗方面可以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
  第二,我國腐敗犯罪的現(xiàn)狀迫切需要加強司法控制。社會控制作為一種治本之策,其控制腐敗犯罪的功效需要長時間的積累才能夠得到完全展現(xiàn)。而我國目前正處在社會轉(zhuǎn)型時期,腐敗犯罪仍然比較猖獗。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向黨的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所作的報告中指出:“我們也清醒地看到,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還存在一些不足,同黨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望還有差距。反腐敗斗爭的形勢依然比較嚴峻。有些腐敗現(xiàn)象仍然突出,有的甚至還在滋生蔓延。有的地方和部門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問題還相當突出。一些黨員領導干部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風和弄虛作假、鋪張浪費行為相當嚴重!憋@而易見,在腐敗現(xiàn)象比較嚴重的情況下,我國迫切需要采取強有力的措施控制腐敗犯罪的滋生蔓延。而同社會控制相比,司法控制顯然更能滿足這種需要。
  第三,通過司法程序,可以增加腐敗犯罪的成本。根據(jù)1992年諾貝爾經(jīng)濟學獎獲得者加里·s·貝克爾的成本與收益分析理論,人類行為蘊含著效益最大化的經(jīng)濟性動機,即盡量以最小的成本換取最大的收益;當預期收益大于預期成本時,人們的動機就會轉(zhuǎn)化為現(xiàn)實行為。根據(jù)上述理論,犯罪分子是否實施犯罪,往往就是權衡成本與收益的結(jié)果,即當犯罪分子認為實施犯罪所承擔的成本小于犯罪所得時,很有可能鋌而走險,從而走上犯罪道路,而當犯罪分子認為實施犯罪所承擔的成本大于犯罪所得時,一般不會輕舉妄動,從而放棄實施犯罪的念頭。相對于普通犯罪而言,由于腐敗犯罪屬于職務犯罪,其犯罪主體通常具有良好的素質(zhì)和較高的社會地位,因此,腐敗犯罪分子在 ……(未完,全文共2660字,當前只顯示1601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關于司法控制腐敗犯罪的分析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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