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淺論贓款去向與貪污賄賂犯罪的定性的影響 |
在反腐敗的司法實踐中常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證據(jù)確鑿無法否認其貪污受賄犯罪時,便在贓款去向問題上做文章,將據(jù)為己有的錢財說成“為公支出”,并交出相當?shù)钠睋?jù)加以佐證!摆E款用于公務”成為許多腐敗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遁辭。而法院有時也以贓款“為公支出”為由,將“為公支出”的款項從貪污賄賂款的總數(shù)中予以剔除。 在這種情況下,“為公支出”的部分不應從貪污賄賂款的總數(shù)中予以剔除。也就是說,贓款 ……(快文網(wǎng)http://m.hoachina.com省略350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第二,贓款去向不是貪污賄賂罪的構成要件。贓款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手中的職權非法獲取的金錢和財物,它與一般財物的區(qū)別是獲取手段及途徑的違法性。而贓款去向是指贓款的流向及其最終所在,是嫌疑人、被告人以各種方式對所取得的不義之財?shù)奶幏。從法理上講,實施犯罪后處分贓款的行為并非構成貪污賄賂犯罪的必要條件,不應影響貪污受賄犯罪的構成。贓款去向是罪后情節(jié),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就像殺人案件中對尸體的處理一樣,無論是扔在河里,或者埋于地下,都不影響該罪的成立。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貪污受賄犯罪所要求的主觀故意,僅僅是對財物的非法占有,而不是非法占為己有!胺欠ㄕ紴榧河小笔侵感袨槿俗陨韺②E款贓物非法地實際占有、支配和處分;而刑法意義上的“非法占有”則是使贓款脫離物主的實際控制而處于行為人的控制之下。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貪污或受賄手段非法取得贓款,就已經(jīng)反映出其主觀上具有刑法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即使其事后確實將這些贓款用于公務,也難以否認其事先的非法占有的故意。譬如刑法規(guī)定的單位受賄罪,其非法所得基本上都用于單位業(yè)務支出,但并不能否定其構成單位受賄罪。 第三,我國刑法規(guī)定,貪污賄賂犯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與一般的盜竊、詐騙等侵犯財產犯罪不同,貪污賄賂犯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除了公共財產所有權外,還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廉潔性。貪污受賄所得的贓款,即使最終用于合法的目的,它也只是贓款的使用問題。貪污賄賂犯罪的危害性不僅僅在于犯 ……(未完,全文共1513字,當前只顯示911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淺論贓款去向與貪污賄賂犯罪的定性的影響) 上一篇:淺論農業(yè)投資項目社會評價必要性 下一篇:加大力度解決駐縣單位黨員監(jiān)管工作中的難點 相關欄目:賄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