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如何搞好人事爭議仲裁工作初探

  長期以來,我國人事制度是由政策與行政文件相結合而建立起來的,調整人事關系也主要依靠政策與依據(jù)政策形成的人事行政文件,幾乎沒有一個完整的人事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人事爭議涉及到人事管理制度以及整個人事工作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人事爭議處理是現(xiàn)行人事制度與人事工作中不可回避的重要事項。正確認識人事爭議仲裁的特征、原則、受案范圍及一般程序,在社會轉型期內,及時、公平、合理、合法地處理好人事爭議, ……(快文網(wǎng)http://m.hoachina.com省略322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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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爭議事項在仲裁機構的受理范圍內,仲裁機構都應當受理;對方不提交答辯書或者不出庭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二是機構獨立,一級仲裁。仲裁機構的相對獨立是保證仲裁公正性的基礎。機構的相對獨立,一方面是指仲裁委員會相對獨立于行政機關、依法獨立處理人事爭議,不受行政機關和個人的干預;另一方面是指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各仲裁委員會獨立開展工作,任何仲裁委員會都不能干預其他仲裁委員會對人事爭議的處理。一級仲裁就是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只能向原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而不能向其他仲裁委員會提出重新仲裁的申請。三是先行調解,及時裁決。調解和裁決是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的兩種方式,在調解和裁決關系的處理上,實行先行調解,及時裁決。先行調解主要是指調解是仲裁的前置程序,也就是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先調解,后裁決,不經(jīng)調解不能進入裁決程序。同時仲裁委員會要將調解貫穿于爭議處理的全過程,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力爭通過調解的辦法解決爭議。對調解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及時作出裁決,避免案件久調不決,使雙方權益不能及時得到維護。
  二、人事爭議仲裁應把握的四個原則
  一是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是指仲裁機構在處理人事爭議案件時,必須首先查清事實,取得與案件有關的證據(jù)材料,并對案件的事實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從而得出正確的結論,在此基礎上,以相關法律、政策作為區(qū)分是非的標準,公平、公正地處理好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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