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試析《工傷保險條例》與《法釋[2003]20號》之間的實際適用沖突 |
試析《工傷保險條例》與《法釋[2003]20號》之間的實際適用沖突 【內容摘要】 通常,人們在遇到死亡事故處理中都有一個習慣作法,即尋找較高的撫恤或賠償標準的政策文件或法律依據(jù)。而現(xiàn)行有效的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與最高人法院《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在一次死亡賠償金中規(guī)定的賠償幅度不同,這就引起了人們對此不解,導致了在善后處理中適用依據(jù)的分歧與紛爭。本文試從法律規(guī)定、死亡事件性質、死亡賠償金的法律特征 ……(快文網http://m.hoachina.com省略362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具體規(guī)定】 《工傷保險條例》 1、支付名稱:一次性工亡補助金;2、支付幅度:48個月至60個月;3、計算標準: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死者所在地區(qū)勞動社保機構適用(所在行政區(qū)域政府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工傷認定機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條例》第20條第1款)。 5、支付人: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社保機構支付,未參加社保的職工,由該職工所在企業(yè)單位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賠償名稱:死亡賠償金;2、支付幅度:20年;3、計算標準:(1)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2)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必須是按照政府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qū)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確定的行政區(qū)域內統(tǒng)一標準;4、賠償責任認定機構:受訴人民法院;5、賠償支付人:賠償義務人。 《有關問題》 1、死亡賠償?shù)男再|:1994年5月12日八屆人大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首次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內涵是對受害人收入損失的賠償。司法解釋據(jù)此將“死亡賠 ……(未完,全文共3909字,當前只顯示941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試析《工傷保險條例》與《法釋[2003]20號》之間的實際適用沖突) 上一篇:淺議網絡化時代大學英語教學與改革 下一篇:醫(yī)保制度的倫理內涵淺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