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成克杰受賄案刑事裁定書(北京市一中院) | ||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0)一中刑初字第1484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成克杰,男,66歲(1933年11月13日出生),壯族,出生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上林縣,大學文化,原系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曾任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委員會副書記、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主席,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新城區(qū)新城所 ……(快文網(wǎng)http://m.hoachina.com省略330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一、1994年3月10日,被告人成克杰利用職權,將廣西銀興房屋開發(fā)公司(后更名為廣西銀興實業(yè)發(fā)展公司,以下簡稱銀興公司)由原隸屬廣西國際經(jīng)濟技術合作公司改為直接隸屬自治區(qū)政府領導和管理。1994年初至1995年6月,成克杰通過李平接受銀興公司負責人周坤(另案處理)請托,并從李平處得知可以得到好處,遂利用職權,指定南寧市江南停車購物城工程(以下簡稱停車購物城工程)由銀興公司承建,要求自治區(qū)計委盡快辦理立項手續(xù);指令南寧市政府將該工程85畝用地以每畝55萬元低價出讓給銀興公司;多次向中國建設銀行廣西分行行長曾國堅提出要求,為銀興公司發(fā)放貸款人民幣7000萬元。為取得事先約定的好處,在張靜海(另案處理)的協(xié)助下,成克杰、李平收受周坤以銀興公司多付土地轉(zhuǎn)讓費的方式給予的人民幣20211597元。李平將其中人民幣900萬元送給張靜海。成克杰、李平取得人民幣11211597元。 二、1996年上半年至1998年5月間,被告人成克杰通過李平接受銀興公司負責人周坤請托,并從李平處得知可以得到好處,遂利用職權,決定將廣西民族宮工程(以下簡稱民族宮工程)交由銀興公司與自治區(qū)民委共同開發(fā)建設,并指令將該項目法人由原定的自治區(qū)民委改為銀興公司;向中國工商銀行廣西分行行長肖廣誠提出要求,為銀興公司發(fā)放貸款人民幣3000萬元;指令自治區(qū)房改辦公室違反國家規(guī)定,將房改基金人民幣2500萬元借給銀興公司;先 ……(未完,全文共14246字,當前只顯示85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成克杰受賄案刑事裁定書(北京市一中院)) 上一篇:林地承包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 下一篇:行政判決書(一審行政案件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