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成克杰受賄案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00)刑復字第214號
  被告人成克杰,男,1933年11月13日出生,壯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上林縣人,大學文化,原系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曾任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委員會副書記、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主席,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新城區(qū)新城 ……(快文網http://m.hoachina.com省略279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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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被告人犯罪的情節(jié)、后果和危害程度,有無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是否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一、二審審判程序是否合法。合議庭評議后,經審判委員會第1128次會議討論并作出決定,F(xiàn)已復核終結。
  經復核查明:被告人成克杰與其情婦李平(香港居民,另案處理)于1993年底商議各自離婚后結婚,并商定先賺錢后結婚,利用成克杰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以備婚后使用。1994年初至1997年底,成克杰從李平處得知,如幫助廣西銀興實業(yè)發(fā)展公司(以下簡稱銀興公司)承建南寧市江南停車購物城工程和廣西民族宮工程及解決建設資金等,可獲得“好處費”,便接受銀興公司負責人周坤的請托,利用職權,將銀興公司劃歸自治區(qū)政府辦公廳管理;將南寧市江南停車購物城工程交由銀興公司承建,并要求自治區(qū)計委盡快為該工程立項;指示南寧市政府向銀興公司低價出讓該工程85畝用地;將廣西民族宮工程交由銀興公司與自治區(qū)民委共同開發(fā)建設,并將該項目法人由原定的自治區(qū)民委改為銀興公司;多次要求中國建設銀行廣西分行、中國工商銀行廣西分行向銀興公司發(fā)放貸款共計人民幣1億元;指令自治區(qū)房改辦公室將房改基金人民幣2500萬元違規(guī)借給銀興公司;兩次批示自治區(qū)財政廳將財政周轉金人民幣 5000萬元借給銀興公司 ……(未完,全文共3008字,當前只顯示72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成克杰受賄案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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