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淺談證人出庭作證的幾個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該條雖然沒有象《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那樣明確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結(jié)合刑訴法第四十七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jīng)過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zhì)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jīng)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的規(guī)定來判斷,刑事案件的證人仍然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卻形成了一種習以為常的現(xiàn)象,即證人證言都以 ……(快文網(wǎng)http://m.hoachina.com省略377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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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不利于被告人一方。因此經(jīng)常提出要求證人出庭作證,認為這樣當著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被告人的面所作證言的真實性較前面公訴機關(guān)出示的書面證人證言大,具有公正性。所以說,如果證人能出庭作證,對案件審理的公正性、案件事實的認定、被告人的認罪服法等都會起到積極的作用。
  二、不利于審判效率的提高。前面談到的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辯護人在法庭調(diào)查階段的質(zhì)證中,常會對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書面證人證言產(chǎn)生不同的意見,認為其有失公正性,并且根據(jù)刑訴法規(guī)定中提到的被告人在庭審中有通知新的證人到庭的權(quán)利,因此他們經(jīng)常提出要求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而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辯護人的這類合法的請求,就應該按照法定的程序通知證人到庭。而這樣做的結(jié)果,就會影響審判的效率。因為正在進行的庭審就會因此而休庭,導致了案件審理時間的推延,降低了審判的效率,有的甚至因為證人難以通知,經(jīng)過多方的周折,而延誤了審限,造成了審判程序上的違法。
  三、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另一個弊端就是直接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案件認定事實的過程實際上也是對證據(jù)的審查判斷及運用的過程,證人不出庭作證,而只宣讀書面的證言,控辯雙方的當庭詢問、質(zhì)證只能是一句空話,根本無從進行,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也就無從判斷。證人證言的特點決定了它反映案件事實有可能失真,也容易由于種種外界因素影響產(chǎn)生變化。首先,就證人而言,他們知道不出庭接受當庭質(zhì)證,在提供證言時,雖然取證人員對他宣布了作證的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但證人還是容易產(chǎn)生輕率隨意的念頭,有的甚至對案件的事實回憶不清,就憑空想象或加上個人的主觀臆斷而信口亂說。另一方面,也不排除有的取證人員不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證,而是先入為主,對證人施加某種暗示或壓力,以獲取符合自己需要的證言。在當庭宣讀證人證言時,也有可能斷章 ……(未完,全文共4065字,當前只顯示97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淺談證人出庭作證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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