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審計公告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

  《審計署2003至2007年審計工作發(fā)展規(guī)劃》提出,到2007年,力爭做到所有審計和專項審計調(diào)查項目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及其他不宜對外披露的內(nèi)容外,全部對社會公告。審計機關依據(jù)《審計法》進行審計公告的實踐,是對政治文明建設的貢獻,是順應時代要求之舉。保證審計公告的健康發(fā)展,就必須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科學、可操作性強的配套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在起步階段,如何在法律上進一步完善,仍有充分探討的必要。
  審計公告是否是一種行政處罰?這是首要應該探討的問題。《行政處罰法》并未對“行政處罰”作出定義,但明確了警告、罰款等六種具體處罰種類。其中,警 ……(快文網(wǎng)http://m.hoachina.com省略469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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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作出公告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或是否應按照《審計法》的規(guī)定,事前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因為根據(jù)《審計法》的立法精神,即使無行政處罰的審計意見也要事前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公告者對公告事實持有異議的,是否享有《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陳述權、申辯權,是否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是否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再比如,審計公告的對象是除涉及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商業(yè)秘密以外的審計事項,那么確定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的權力是由審計機關還是被審計機關行使?如何確定?一旦由于商業(yè)秘密的泄露而造成被審計單位的經(jīng)濟損失,又如何進行行政和司法救濟?從審計署實行審計公告制度的實踐來看,審計公告保證了事實清楚,定性準確。但法治是一種規(guī)則之治,其理論基礎之一便是對人性的懷疑。審計機關的審計公告權是一種比警告,甚至罰款等更嚴厲的行政處罰權,即使我們不把審計公告定位為行政處罰,如何從制度上約束這種權力,保證它始終在法制的軌道上運行也需要認真研究。盡管審計署制訂了審計公告的試行辦法,但作為規(guī)范性文件,其法律位階明顯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審計公告的定位及救濟手段依然模糊,缺乏法律應有的權威性和穩(wěn)定性。
  審計署領導多次強調(diào),審計公告是一把“雙刃劍”。它不但將被審計對象的好差真相公布于眾,實際上也將審計機關自身工作質(zhì)量的好差公布于社會,審計人員的責任隨著公告的實行一目了然。隨著審計公告在地方審計機關的逐步推行,我們就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如果真正做到“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審計的風險也必隨之而來,且陡然加大。對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審計公告如果不能如實披露,無疑會降低審計機關的信譽。同時,審計機關也要做好應對法律訴訟的準備。比如在對上市公司的審計中,由于上市公司財務報表不真實的現(xiàn)象在現(xiàn)階段的較普遍存在,如果審計機關迫于地方政府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壓力,或執(zhí)法手段的局限,或人員自身能力的限制,或職業(yè)道德的墮落,都有可能造成審計公告的不真實或行政行為的瑕疵,從而對股票走勢和股民投資產(chǎn)生誤導,造成股票市場的動蕩或股民損失。對企業(yè)而言,審計機關對其違法行為的社會公告,將造成其信用和商譽的流失。由于在現(xiàn)代市場經(jīng)濟中企業(yè)信用在經(jīng)營中地位極其重要 ……(未完,全文共2027字,當前只顯示122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審計公告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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