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和審理中應注意的問題

  自上世紀80、90年代以來,由于我省份擁有獨特的地理環(huán)境和熱帶氣侯,適宜種植熱帶經濟作物以及從事其他的農業(yè)生產,因此一些公司和個人紛紛到我省農村去承包農村的土地,打破了單一的、封閉的由農民承包土地的格局。因早期有關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不完善,以及人們的法律意識較為淡薄或其他人為的不按法律和政策辦事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導致土地承包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因土地承 ……(快文網http://m.hoachina.com省略311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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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的糾紛,一般承包方都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也有些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糾紛的土地不是家庭聯(lián)產責任田等基本農田,而是另行承包的集體四荒土地即荒山、荒坡、荒丘、荒灘等土地。該類糾紛其實就是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所指的“其它方式的承包”。分析糾紛產生的原因總體概括起來,有如下幾種情況:1、承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的訂立是否經過民主議定情況不明,此類訴訟的提起通常在村委會或村民小組負責人變動后,后任負責人往往稱前任負責人在發(fā)包時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擅自發(fā)包,以此引發(fā)合同效力之爭而訴至法院。2、對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等農村土地的承包合同,大多數(shù)合同簽訂時間過長,發(fā)包面積過大,動輒20年、30年或40年甚至50年的也有,動輒幾百畝或上千畝甚至幾千畝的案件訴至法院的也時有發(fā)生。如有些80年代簽訂的合同,由于當時集體的人口較少,集體的荒山、荒坡等土地較多,發(fā)包方只顧眼前的經濟利益,不考慮長遠的發(fā)展情況,發(fā)包的隨意性較大,造成少數(shù)承包人長期占用大量的土地資源,而隨著集體人口的增加而土地并未增加甚至減少的情況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要求承包土地的需求得不到滿足,就會與承包人發(fā)生糾紛,在合同未屆滿的情況下以各種理由要求提前終止合同收回已發(fā)包的土地而訴至法院。3、合同規(guī)定的承包金不科學。許多合同承包金往往以低廉的價格不管合同長短一包到底,村干部簽訂合同缺乏經驗,而且當時地方政府也未制定相關土地承包價格的指導價。如 ……(未完,全文共6715字,當前只顯示80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和審理中應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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