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檢察院調研報告:交通肇事罪“視為自動投案”研究 |
檢察院調研報告:交通肇事罪“視為自動投案”研究 從交通肇事案發(fā)后的具體情形來看,行為人表現形式的多樣化給司法實踐判斷帶來挑戰(zhàn)。交通肇事罪中歸案要素之特質并不影響自首認定,這是深入探討未逃逸交通肇事案中"視為自動投案"情形之理論前提。與一般犯罪相比,交通肇事罪中的"自動投案"認定既有共性又具有個性。共性特征表現為,交通肇事罪中"視為自動投案"亦應符合司法解釋在自首認定方面演繹擴張的價值取向。個性特征表現為,交通肇事罪"視為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亦應具備其自身特點。"視為自動投案"作為"自動投案"的擴張解釋,對于鼓勵行為人積極歸案、節(jié)約刑事司法資源均具有實際意義。綜合《意見》與《解釋》關于"視為自動投案"的列舉性規(guī)定,可以看出,在"自動投案"主客觀要素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柔化,以此為指導,可適當放寬對交通肇事罪"視為自動投案"標準的認定,但在是否從輕、從寬幅度上則宜適當從嚴把握。 一、問題的提出 ****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一項對"自動投案"作出一般性規(guī)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法院投案"。并對"視為自動投案"作出了列舉性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 ……(快文網http://m.hoachina.com省略1000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特質之一:"不逃逸"為交通肇事罪基準情節(jié)要求,"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中加重刑責之法定情節(jié)。依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逃逸"情節(jié)在交通肇事罪之犯罪構成中占有一席之地。例如,在交通肇事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場合,"逃逸"為交通肇事基本犯之構成要件。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已達到基本犯要求的,"逃逸"又為交通肇事罪加重犯之構成要件?梢娦谭ㄖ校瑹o論何種情形,"逃逸"均被作為交通肇事罪中加重刑責之法定情節(jié)予以看待。而在一般犯罪中,由于"逃逸"是一種常態(tài),且出于期待可能性考慮,犯罪實施者的事后逃逸行為一般不會對其所觸犯之罪的法律評價造成更為不利的后果。 特質之二:"救護、報警"是交通肇事者之行政義務!兜缆方煌ò踩ā返**條規(guī)定:"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此,在交通肇事致人傷亡情形,"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報告公安機關"②是肇事者應當履行的行政義務。 ****年*月**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將交通肇事后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處理的行為排除適用自首的規(guī)定③,使得交通肇事罪的自首問題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對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能否成立自首的問題上,實踐中并無爭議。然而對于行為人肇事非逃逸情形下符合自首條件的行為是否認定為自首?理論認識中的困惑與實踐處理中的區(qū)域性差異,也影響到刑法適用的統一性與權威性。而這直接影響到交通肇事未逃逸情形下"視為自動投案"的存在根基。筆者認為,爭議可能起源于該罪上述兩項特質,然而它們并不能成為否定成立自首的理由。交通肇事罪基準情節(jié)要求僅僅是"不逃逸",而非自首中的"自動投案",履行行政義務也并不等同于自首。由于"自動投案"與"如實供述"緊密關聯、不可分割,投案的徹底性要求其在投案后應當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若其投案后對其肇事的犯罪事實加以抵賴,其"不逃逸"行為當然不能"視為自動投案"。誠如有學者指出,在實踐中,除了自首和逃逸,亦存在第三種情形,即既未自首亦未逃逸。[*]自首情節(jié)并不當然隱含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構成要件,對于未逃逸情形下該罪的基本犯適用自首,也并不存在重復評價問題。因此,無論肇事者是否逃逸,均存在自首可能。在未逃逸交通肇事案,同樣可以成立自首。這是深入探討未逃逸交通肇事罪中"視為自動投案"情形之理論前提。 三、價值取向:交通肇事罪中"視為自動投案"的演繹擴張 對行為人歸案自動性的考察,具體包括兩個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歸案行為主動性",主觀方面表現為"歸案心態(tài)自愿性"。如上所述,"視為自動投案"作為"自動投案"的擴張解釋,對于鼓勵行為人積極歸案、節(jié)約刑事司法資源均具有實際意義。綜合《意見》與《解釋》關于"視為自動投案"的列舉性規(guī)定,可以看出,在"自動投案"主客觀要素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柔化。 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歸案心態(tài)自愿性"的柔化傾向。例如,依據《解釋》規(guī)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屬于"視為自動投案"。實踐中,"勸首"、"陪首"乃至"送首"情形相比典型"自動投案"而言,行為人的歸案"心態(tài)自愿性"無疑是被打上折扣的,在被親人強迫情形,甚至難以考察其自愿性。司法解釋將該些情形認定為"視為自動投案",除考慮到給予親情因素的人性化關懷而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有利解釋之外,另外也是側重節(jié)約司法資源的政策理由而作出的判斷。換言之,"視為自動投案"的認定同樣是一項價值衡量的過程,基于特殊預防的法律根據與節(jié)約司法資源的政策根據盡管應同時具備,但在程度上可對其中之一種標準作出適度柔化。對于"歸案心態(tài)資源性"的柔化,盡管在特殊方面放低了要求,然而從節(jié)約司法資源的政策層面考量,總體上認定為"視為自動投案"則是合理的。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歸案行為主動性"的柔化傾向。例如,依據《解釋》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的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此種"代首"情形,反映出"歸案心態(tài)自愿性",放寬了"歸案行為主動性"要求。又如,依據《意見》規(guī)定,"犯罪后主動投案,雖未標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在這兩種情形,"歸案行為主動性"被放寬至"逗留現場"。 與一般犯罪相比,交通肇事 ……(未完,全文共4680字,當前只顯示260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檢察院調研報告:交通肇事罪“視為自動投案”研究) 上一篇:安監(jiān)局2017年工作思路 下一篇:檢察院調研報告:健全當前民事檢察監(jiān)督制度分析 相關欄目:檢察院 政法武裝 調研報告 交通 大學生 綜合論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