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搶劫罪的手段行為的定性之我見 |
一、從案例看搶劫行為,明晰搶劫手段 15歲的胡某,隨同成年男子馬某攔截一騎電動車的女子李某,胡某掰開李某扶車的手,推開李某,騎走李某的電動車。李某事后陳述,因?qū)Ψ綂Z車很突然,所以沒想到要反抗,也因害怕,所以在對方來掰手時就順勢下了車,對方隨即騎走該車。被害人李某報案,經(jīng)公安機關偵查以搶劫罪送檢察院起訴。檢察院在起訴書中認定“被告人采取暴力的方法劫得電動車一部!弊詈,法院判決胡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 ……(快文網(wǎng)http://m.hoachina.com省略362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二、搶劫罪手段行為概述 。ㄒ唬⿹尳僮锸侄涡袨榈幕緝(nèi)涵 搶劫罪的手段行為,具體而言,指的是行為人在實施搶劫行為的過程中所采取的手段、方式或者方法,即行為人通過什么樣的方式非法取得被害人財物的,從而使受害人脫離對其所有財物的占有和支配。 在搶劫行為過程中,行為人搶劫的目的是取得財物,而采取何種方式占有或者獲取財物是手段,只有將二者結合起來,才能構成一個搶劫行為,才可能以搶劫罪加以論處,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搶劫行為是一種復合行為,司法機關在對一個行為是否以搶劫罪定性時,應全面、綜合評析。 。ǘ⿹尳僮锸侄涡袨榉绞郊捌湔J定 1.搶劫罪手段行為方式 我國刑法第263條明確規(guī)定: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是搶劫罪的手段行為。一個搶劫行為的完成不僅需要行為人搶劫的方法行為和目的行為的結合,還應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作為搶劫罪構成要件的判斷基準,以利于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能夠更好有效地操作,推進法治的真正突顯。 2.搶劫罪手段行為的認定 搶劫行為是一種復合行為。其中侵犯公民人身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是搶劫罪的手段行為,侵犯財產(chǎn)的非法謀財行為是搶劫罪的目的行為。而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關于搶劫罪行為界限仍存在很大爭議,為此,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關于搶劫罪行為的認定問題。 。1)日本對搶劫手段行為的認定 日本刑法第236條第1項規(guī)定:使用暴行或者脅迫強取了他人的財物 ……(未完,全文共7821字,當前只顯示94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搶劫罪的手段行為的定性之我見) 上一篇:社區(qū)黨委開展創(chuàng)先爭優(yōu)活動情況匯報 下一篇:體育局體育工作考核自查報告 相關欄目:工作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