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設立民事行政公訴制度思考探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如國有資產流失、環(huán)境惡化、市場割據、不正當競爭、“豆腐渣”工程等等社會現(xiàn)象,導致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等公共利益嚴重受損,由于法律的缺位,這些違法行為得不到應有的制裁,從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快文網http://m.hoachina.com省略242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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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從國外的立法來看,民事行政公訴是一種較為普遍的做法,而我國現(xiàn)行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對此未有明確的規(guī)定。在此,我就設立民事行政公訴制度作了一些思考。
  一、 檢察機關是民事行政公訴制度的主體
  建立民事行政公訴制度,涉及的內容十分龐雜,其中之一就是由誰來充當訴訟主體,由于民事行政公訴基于國家公訴權而產生,因此民事行政公訴的主體資格只能賦予專門的國家機關,即有權代表國家和社會等公共利益者,而且只能由法律授權,而不能由法律以外的規(guī)則規(guī)定。目前我國宜由檢察機關作為民事行政公訴的主體。
  從國外情況看,在英美法系國家(如美國),根據《美國法典》有關規(guī)定,檢察官在涉及聯(lián)邦利益等7種民事案件中,有權參加訴訟,其中包括檢察官有權對所有違反《謝爾曼法》或《克萊頓法》而引起的爭議提起公訴,最近幾年比較著名的有檢察官代表美國政府訴微軟公司案等。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國、德國、日本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都規(guī)定了檢察院作為國家和社會利益的代表,對特定的涉及公益的案件,有權以主當事人的身份提起訴訟,也可以作為從當事人參與訴訟,并可以上訴。由此可 ……(未完,全文共5221字,當前只顯示62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設立民事行政公訴制度思考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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