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對反腐工作必須走出的認識誤區(qū)探討

  陳良宇案件宣判了,許多人都“大失所望”,原來這么大官才受賄兩百多萬元,于是,網(wǎng)絡等媒體發(fā)出了一片嘆息聲:抓的只是一個“小貪官”而已。這其實是這樣的錯誤認識在起作用:官階與受賄的數(shù)額應當成正比例的,否則,反腐敗的效果就不好。竊以為,如此認識誤區(qū),對于反腐敗是相當不利的。
  自然,無可否認的是,腐敗的程度是與官位的高低有著一定聯(lián)系的,因為官位高的人,調(diào)動的公共資源就越大,一旦要腐敗,一般來說程度就嚴重些。但是,這絕對不是一個鐵律,F(xiàn)實生活中,官位低的人,犯罪數(shù)額多得驚人的案件也不鮮見,而官位高的人,犯罪數(shù)額相對不多的現(xiàn)象,也是一種很自然的事情。所以,如果 ……(快文網(wǎng)http://m.hoachina.com省略476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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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觸犯了刑律的,統(tǒng)統(tǒng)要一視同仁地予以處理。我們翻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哪一條規(guī)定了對職務高的人,定罪的數(shù)額標準就高一些。在貪污罪、受賄罪的構成要件,犯罪主體是完全一樣的,都是國家工作人員,而不論職務的高低。甚至從酌定情節(jié)來說,職務高的人從事貪污受賄犯罪,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他們的社會危害性要大得多。因為,_腐敗對黨和政府形象的損害,顯然是與普通國家公務員職務犯罪不可相提并論的。因此,對_與普通國家公務員職務犯罪,都必須嚴格依法處理,根據(jù)法定情節(jié)和酌定情節(jié)定罪量刑,絕對不能有任何其他區(qū)別對待的做法。否則,倒讓人感覺有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味道呢。
  其次,十分不利于黨風廉政建設。一是不利于加強國家高級官員隊伍的廉政建設。以為級別越高的官員,定罪的標準要更高一些,這無疑就是對他們的要求更寬松些。這樣一來,一些思想覺悟不高的人——不要以為官位高的人思想覺悟就一定是高的,就會將一些腐敗行為——盡管按照刑法規(guī)定已經(jīng)構成了犯罪——不當成會事情,習以為常地貪污受賄,這必然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二是不利于普通國家公務員的廉政建設。高級官員的示范作用是相當巨大的,上行而下效,上梁不正下梁歪,乃是社會的普遍現(xiàn)象。一些自身要求不高的人,自然很有理由這樣想,難道高級官員可以這樣,我就不可以嗎。顯然,如果這樣的潛規(guī)則一旦盛行,便會加劇腐敗問題的嚴重性,我們擔憂黨和國家的前途,就不是沒有理由的。
  在這個問題上,我覺得香港要比我們處理得好多了。上個世紀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是香港一個極為特殊的時期。一方面經(jīng)濟高速發(fā)展,另一方面,腐敗問題極為嚴重。為了懲治腐敗,一九七四年二月十五日,港英政府專門成立了廉政公署。廉政公署辦理的第一件有影響力和震動力的案件,就是總警司(相當于內(nèi)地公安廳長)葛柏受賄案。這位實權人物在任時,大肆收受賄賂,涉案金額達四百三十余萬港元之巨。案發(fā)時,葛柏已經(jīng)退休回英國,廉政公署化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將其捉拿歸案。但是,后來由于無法獲得證據(jù)的原因,結果只認定了兩萬五千元港幣,被判處了入獄四年的刑罰。這樣的案件,用我們的潛規(guī)則來衡量,絕對是失敗的案件了。與其辦理,還不如不辦呢?墒,人家卻是把這個案件作為廉政公署建設史上十分成功的典 ……(未完,全文共2054字,當前只顯示1236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對反腐工作必須走出的認識誤區(qū)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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