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淺談檢察機關受理舉報要具備三要素

  作為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最主要的線索來源,舉報具有的重要意義自不待言。然而究竟什么是法律上的舉報,受理舉報需要哪些條件,理論界和實務界對這些基礎性的概念卻均鮮有著墨。在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實踐中,由于對舉報的法律內涵和受理條件缺乏明確界定,造成了舉報線索魚龍混雜,增加了舉報線索管理和初查工作的成本,—定程度上影響了舉報工作 ……(快文網http://m.hoachina.com省略278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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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體的犯罪事實”只是舉報人觀念中的,并非實然的犯罪事實,它既可能經查證并不存在,也可能只是違法違紀并未構成犯罪。
  要素之二:有明確的被舉報人
  犯罪主體的存在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前提,而在職務犯罪中,被舉報人是待證的犯罪主體,因此,檢察機關受理的舉報應當有明確的被舉報人。沒有被舉報人、被舉報人已死亡或被舉報人無法確定的,不應當視為舉報,具備相應條件的,可作為批評建議辦理。須說明的是,這里所說的明確的被舉報人,并不要求被舉報人的姓名職務必須準確無誤,甚至也不要求明確指明被舉報人的姓名,只要通過犯罪事實能夠確定被舉報人即可。
  要素之三:具有可查性
  檢察機關偵查部門擔負著查辦職務犯罪的職能,只能對其中具備可查性的線索進行初查和偵查。因此,具備可查性應當是檢察機關受理舉報的要素之—。這就需要舉報時有相關證據(jù)或證據(jù)線索,因為證據(jù)是決定線索可查性的基本因素,證據(jù)是認定犯罪的前提,而查辦職務犯罪的過程在—定意義上就是搜集犯罪證據(jù)的過程。此外,其他—些因素對可查性也有影響,比如在—些重特大責任事故中,事故以其本身的客觀存在和邏輯,也使線索具有可查性。當然,因為搜集固定證據(jù)是檢察機關而非舉報人的職責,舉報所提供的證據(jù)可以是初步的或部分的,或者是線索性的。對于那些不具備可查性的或者舉報事項 ……(未完,全文共1199字,當前只顯示721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淺談檢察機關受理舉報要具備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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