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輸血損害賠償糾紛的民事責任探討

  【摘要l 輸血引起的賠償糾紛時有發(fā)生,而目前尚缺乏調整該類案件的法律規(guī)定,由此引起了司法實踐
  中的混亂。本文從民事責任的性質、民事歸責原則、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等方面來探討輸血引起的醫(yī)療糾紛
  的民事責任的相關問題。
  【關鍵詞】輸血,醫(yī)療糾紛,民事責任
  【中圖分類號】d913;r45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297(2003)01一o032—03
  ……(快文網http://m.hoachina.com省略350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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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的規(guī)
  定,在供血方面,各供血單位應當遵循一定的義務。具體來
  說血站有不得違反操作規(guī)程采血、對獻血員在采血前必須
  進行體檢、血液采出后必須進行檢驗、不能向醫(yī)療機構提供
  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血液等義務;醫(yī)療機構有不得將不
  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血液用于患者及遵循臨床用血規(guī)范等
  義務。對這些義務,法律都有明文規(guī)定,若有關部門不遵守
  這些規(guī)定,就可能使這份含有病毒的血液輸入病人體內造
  成受血者的感染。
  (二)“窗12'期”因素
  在病毒感染初期,血清檢測肝炎病毒抗體呈陰性反應,
  經過20~180天左右血清檢測肝炎病毒才呈陽性反應,從
  肝炎病毒感染到血清肝炎病毒抗體轉陽性這段時間,雖然
  檢測不出肝炎病毒抗體,但其血液中已有肝炎病毒存在,具
  有傳染性,這種現象即稱為血液檢測的“窗口期”。我國以
  及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均是通過肝炎病毒抗體檢測方法進
  行血液篩選的,處于“窗口期”的血液輸給健康人,便會造成
  輸血傳播疾病。
  (三)漏檢
  目前我國丙型肝炎病毒抗體診斷試劑的特異性和靈敏
  度均在95%左右,均不能保證100%的準確性,即存在漏檢
  的可能性。這種漏檢是目前科學技術無法避免的.國際上
  發(fā)達國家也不例外。
  二、輸血引起的賠償糾紛的民事責任的性質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guī)定:民事責任是民事法律
  關系中的義務主體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或者合同約定的民事義
  務,侵害民事權利主體的民事權利,依民法之規(guī)定而產生的
  一種法律后果。對輸血引起賠償的民事責任屬 ……(未完,全文共7567字,當前只顯示911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輸血損害賠償糾紛的民事責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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