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輸血損害賠償糾紛的民事責任探討 |
【摘要l 輸血引起的賠償糾紛時有發(fā)生,而目前尚缺乏調整該類案件的法律規(guī)定,由此引起了司法實踐 中的混亂。本文從民事責任的性質、民事歸責原則、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等方面來探討輸血引起的醫(yī)療糾紛 的民事責任的相關問題。 【關鍵詞】輸血,醫(yī)療糾紛,民事責任 【中圖分類號】d913;r45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297(2003)01一o032—03 ……(快文網http://m.hoachina.com省略350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定,在供血方面,各供血單位應當遵循一定的義務。具體來 說血站有不得違反操作規(guī)程采血、對獻血員在采血前必須 進行體檢、血液采出后必須進行檢驗、不能向醫(yī)療機構提供 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血液等義務;醫(yī)療機構有不得將不 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血液用于患者及遵循臨床用血規(guī)范等 義務。對這些義務,法律都有明文規(guī)定,若有關部門不遵守 這些規(guī)定,就可能使這份含有病毒的血液輸入病人體內造 成受血者的感染。 (二)“窗12'期”因素 在病毒感染初期,血清檢測肝炎病毒抗體呈陰性反應, 經過20~180天左右血清檢測肝炎病毒才呈陽性反應,從 肝炎病毒感染到血清肝炎病毒抗體轉陽性這段時間,雖然 檢測不出肝炎病毒抗體,但其血液中已有肝炎病毒存在,具 有傳染性,這種現象即稱為血液檢測的“窗口期”。我國以 及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均是通過肝炎病毒抗體檢測方法進 行血液篩選的,處于“窗口期”的血液輸給健康人,便會造成 輸血傳播疾病。 (三)漏檢 目前我國丙型肝炎病毒抗體診斷試劑的特異性和靈敏 度均在95%左右,均不能保證100%的準確性,即存在漏檢 的可能性。這種漏檢是目前科學技術無法避免的.國際上 發(fā)達國家也不例外。 二、輸血引起的賠償糾紛的民事責任的性質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guī)定:民事責任是民事法律 關系中的義務主體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或者合同約定的民事義 務,侵害民事權利主體的民事權利,依民法之規(guī)定而產生的 一種法律后果。對輸血引起賠償的民事責任屬 ……(未完,全文共7567字,當前只顯示911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輸血損害賠償糾紛的民事責任探討) 上一篇:《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若干法律問題分析 下一篇:致傷工具與創(chuàng)口比對1例 相關欄目:司法 法院 規(guī)章制度 綜合論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