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承擔主體的立法現(xiàn)狀 關于車主在交通事故賠償中的責任,存在太多的爭論!睹穹ㄍ▌t》第123條規(guī)定:從事高空、高壓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快文網http://m.hoachina.com省略253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作出一刀切的規(guī)定,故而采用了“機動車一方”這樣一個比較寬泛的用語。顯然,“機動車一方”包括駕駛員和車主,甚至包括乘車人員(譬如車上人員與駕駛員爭吵、車上人員發(fā)生打架致駕駛員未能專心駕車而引發(fā)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一概肯定由車主或駕駛員承擔責任,也未排除車主或駕駛員承擔責任,交由法官在個案中根據民事法律的規(guī)定,再結合案件事實確定,以免產生因特別法作出硬性規(guī)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適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只解決了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責任分配,對于機動車一方內部及單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情況下的責任承擔,則須根據民事法律和具體案情認定。侵權行為法的基本原則是自己責任原則,即每個人只應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侵權行為人要能夠轉移責任,或者他人必須替侵權行為人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均須有法律的規(guī)定。針對交通事故中駕駛員與車主的責任承擔,駕駛員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權行為人,如果沒有其轉移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自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對于車主是否須為駕駛員的行為承擔責任,則須從實際出發(fā),進一步審查車主對交通事故發(fā)生是否有過錯以及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的關系,確定其相應的責任 ……(未完,全文共5459字,當前只顯示65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交通事故中車主責任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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