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假釋制度理論研究及我國立法完善之構(gòu)想 |
文章標題:假釋制度理論研究及我國立法完善之構(gòu)想 假釋概念,各國學界說法不一。在日本,假釋是假出獄和假出所的總稱;歐陸國家稱“附條件之_”或“附條件之出獄者”;英國稱“假釋票之發(fā)給”,學理上稱“附條件釋免”或“附條件之釋放”,在美國俗稱“假釋監(jiān)督”和“假釋釋放”。我國假釋制度是指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確有悔改表現(xiàn),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有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一項刑罰執(zhí)行制度。假釋制度作為行刑制度的一種,有著深厚的理論基礎。在西方,它植根于報應理論、目的刑理論、刑罰綜合一體化理論的沃土之中;在我國,它繼續(xù)吸收著教化理論和刑罰個別化理論的營養(yǎng)。東西方司法文明的沃土與營養(yǎng),賦予了假釋制度以強大而持久的生命力,使其以國家恩惠和犯罪嫌疑人權(quán) ……(快文網(wǎng)http://m.hoachina.com省略580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關(guān)鍵詞:假釋 刑罰 行刑制度 導 言 假釋制度之沿革,據(jù)考證可追溯自1790年英屬殖民地澳大利亞的新南威爾士州行政長官菲利浦,對于因犯罪而被從英國流放到澳大利亞的英國罪犯中,擇其表現(xiàn)好的,決定免除其刑期的一部分而予以附條件赦免起,后經(jīng)英國本國在愛爾蘭適用累進處遇制而更加發(fā)達,繼而此制度傳輸入美國,為各州立法所采,其中紐約州之愛米拉感化院首于1887年將之與累進制度與不定期制相結(jié)合,確立成為一基本模式,迄至1944年全美各州已均有各種假釋制;其他西方國家也在十九世紀中葉以后,紛紛仿效,以此作為促進受刑人向上與回歸社會之重要獄政手段。 中國法制史上,與假釋有關(guān)思想可追溯至周朝。周禮秋官大司寇云:“以圜土聚教罪民,凡害人者,窴之圜土,而失職事焉,以明刑恥之,其能改者,反于圜中,不齒三年,其不能改而出于以圜土者,殺之!鼻锕偎距髡咴疲骸澳芨恼呱献锶甓,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所謂能改者,反于圜中,指改悔向上者,可以釋放返鄉(xiāng);不齒三年意思是指起初不能算為平民之列,于返鄉(xiāng)期間內(nèi),無過失則可依其罪別定年數(shù),舍而為平民,與現(xiàn)代假釋制度在精神上頗有相合之處。唐代名例律中,亦有類似假釋之規(guī)定,稱之“復權(quán)”,其系對褫奪公權(quán)者而設,指經(jīng)過一定期間而使刑罰宣告當然失效之法律制度。如名例二十一:“諸除名者,官爵悉除,課役從本免:六載之后聽,依出身法。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敘法同免官法例。免官者,三載之后,降先品二等級。免所居官及官當者,期年之后, ……(未完,全文共33387字,當前只顯示150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假釋制度理論研究及我國立法完善之構(gòu)想) 上一篇:論證券犯罪之信用交易 下一篇:職務犯罪偵查中的技術(shù)偵查調(diào)研 相關(guān)欄目:規(guī)章制度 大學生 調(diào)研報告 綜合論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