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論不起訴制度

  論不起訴制度
  作者:陳衛(wèi)東/李洪江
  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不起訴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如何重新認識不起訴制度,從理論上把握不起訴制度的性質、適用范圍、理論價值及救濟途徑,并進而探討完善不起訴制度的有效方案,是擺在訴訟法學理論研究工作者面前的一項 ……(快文網(wǎng)http://m.hoachina.com省略236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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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規(guī)定起訴條件的,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被告人犯有某種罪行并給予相應的刑事制裁。顯然,公訴機關只有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才能提起訴訟,其它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沒有起訴必要的,公訴機關自然依其職權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決定,臺灣學者認為是一種司法處分,屬檢察機關在控方立場所作不追訴的內部意思決定。[①a]筆者認為,不起訴決定是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公訴機關,基于其控訴職能,對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起訴必要的案件不予追訴的處分決定。
 。ǘ┎黄鹪V是公訴機關對案件所作的程序上的處分,而非實體上的處分
  公訴機關對某一案件作出不起訴的處分,表明公訴機關將不向法院請求進行審判,放棄對犯罪嫌疑人的控訴。實質上是公訴機關依其職權從程序上對案件所作的不予追訴的處分,并非對案件進行實體處分。公訴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能是控訴職能,無權對案件進行實體處分,即公訴機關不能處分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公訴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如果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的,應由公訴機關移交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公訴機關有權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意見 ……(未完,全文共10200字,當前只顯示61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論不起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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