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本文從法律和實踐等角度分析了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虛置現象存在的原因。作者認為,我國現行法律雖然規(guī)定了農村土地三級農民集體所有,但卻沒有明確規(guī)定農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構成要素和運行原則;沒有明確產權代表和執(zhí)行主體的界限和地位;沒有解決農民集體與農民個人的利益關系。而在實踐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基本權能已事實上由土地使用權所代替。這種權能替換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土地所有權的法律地位,使土地所有權高度弱化、使用權對所有權的分割程度很高。特別 ……(快文網http://m.hoachina.com省略389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所有具體規(guī)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yè)生產合作社等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 198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在民法的基礎上進一步規(guī)定: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各該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199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法》第十一條也作了與土地管理法相同的規(guī)定。上述這些法律,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規(guī)定為三級制的農民集體所有。這就是村農民集體所有、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和村內兩個以上的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農民集體所有。也就是說,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定主體是三個級類的農民集體。 但現行法律卻沒有明確規(guī)定農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構成要素和運行原則;沒有明確產權代表和執(zhí)行主體的界限和地位;沒有解決農民集體與農民個人的利益關系。 首先,農民集體不是法律上的組織,而是全體農民的集合,是一個抽象的、沒有法律人格意義的集合_。它是傳統(tǒng)公有制理論在政治經濟上的表述,不是法律關系的主體。 財產所有權是很重要的法律權利,其主體必然是法律關系的主體,應該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意義。也就是說,它應該是參與法律關系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法人或自然人(公民)。法人與自然人都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組織。從我國現行法律關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立法本意和相關規(guī)定上來分析,農民集體在概念上與農民集體組織有著十分明顯的區(qū)別。農民集體不是指鄉(xiāng)(鎮(zhèn))、村或者村以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不是指某級行政組織如鄉(xiāng)(鎮(zhèn))政府或某級自治組織如村民委員會。對于這一點,法律明確規(guī)定由村農業(yè)生產合作社等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屬于村 ……(未完,全文共4198字,當前只顯示101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三農問題論文:農民是如何失去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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