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書寫“財產(chǎn)保全申請書”須知

  作者:蘭州仲裁委員會
  執(zhí)行日期:2004-05-2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公正、即使地仲裁經(jīng)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暫行規(guī)則。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快文網(wǎng)http://m.hoachina.com省略298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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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事項;
 。ㄈ┻x定本會的意思表示;
  第五條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效力。
  第六條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本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本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
  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應當在首次提交答辯書前提出。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兄俨脜f(xié)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ㄈ⿲儆诒緯氖芾矸秶。
  第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本會遞交仲裁協(xié)議、仲裁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人數(shù)遞交申請書副本。
  第九條仲裁申請書應當裁明下列事項:
 。ㄒ唬┥暾埲、被申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理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ǘ┲俨谜埱蠛退鶕(jù)的事實、理由;
 。ㄈ┳C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條本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也可以當即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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