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制度成型于法國古老的習慣法中,最早由法國民法典以明文規(guī)定,其目的主要是為了彌補強制執(zhí)行規(guī)定的不完善。法國民法典的這一規(guī)定對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表明代位權制度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終于得到了確立,使代位權制度從以往學者的理論中走進了社會生活。因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 ……(快文網(wǎng)http://m.hoachina.com省略257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題,則是眾說紛紜,頗有爭論。在我國臺灣地區(qū),關于債務人之訴訟地位的確定問題,常常與代位權訴訟的訴訟標的及判決的既判力范圍之討論聯(lián)系在一起。在理論上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若債務人否認債權人之代位權,則可以就次債務人為訴訟參加而成為被告之參加人,但不能就債權人為訴訟參加而成為原告之參加人,因為對于代位權之存否問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利害相互對立。債權人亦可以在起訴時因)債務人否認其代位權而直接將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如果債權人代位起訴后,因次債務人否認債務人對其有權利,則此時債權人可以告之債務人,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債務人亦可以在代位訴訟系屬后,自己對次債務人起訴,于此種情況下,法院應駁回代位權訴訟⑴。(2)債權人對次債務人起訴后,不論次債務人有無否認債權人之權利,債務人都可以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guī)定(指我國臺灣地區(qū)之民事訴訟法)參加訴訟。至于是輔助債權人,還是輔助次債務人,則因原、被告的主張不同而有異。而債權人或次債務人亦可以依據(jù)第65條(同上)關于告知參加的規(guī)定,通知債務人參加訴訟⑵。(3)可考慮采取當事人主導的引進權制度,即在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訴訟時,應承認次債務人可能申請法院命 ……(未完,全文共8315字,當前只顯示66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論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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