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供用電合同(2) | ||
合同編號:____ 供電方 單位名稱(蓋章)____ 單位地址____ 用電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地址____ 年月日 為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zhí)行,明確供用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jīng)濟合同法》、《全國供用電規(guī)則》和有關的法規(guī),以及國家計劃,經(jīng)雙方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電壓為下列額定值的電力。 序號受電點地址受電電壓值(伏) #1____,____; ……(快文網(wǎng)http://m.hoachina.com省略424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0.80以下±10% 在電力設備檢修或系統(tǒng)在非正常情況下運行,用電方受電點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經(jīng)上列再增加5%。 3.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的三相交流電源的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 用電時間│超合同用電比例│允許變動幅度(赫) ───────────┼───────────┼──────────── │±5%以下│±0.2 高峰時├───────────┼──────────── │+5%以上│±0.5 ───────────┼───────────┼──────────── 低谷時││±0.2 ───────────┴───────────┴──────────── 在系統(tǒng)主力電廠故障時,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1赫,但故障延續(xù)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4.供電方在用電方受電點的高次諧波電流值和用電方在受電點注入電網(wǎng)的高次諧波電流值應低于水利電力部《電力系統(tǒng)諧波管理暫行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極限值和允許值。 有沖擊負荷的用電方,當沖擊負荷已影響其他用戶電壓質(zhì)量時,用電方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條用電方每月向供電方支付所用電力的電費。有關的電度計量、電價、電費結算、電費支付方式均按有關規(guī)定或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協(xié)議辦理。 第六條供電方違約的經(jīng)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正當理由,并事先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如,因排除險情,處理事故,檢修設備等的限電;對超過計劃用電的限電;計劃檢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因執(zhí)行國家命令而對用電方的限電等。不承擔違約責任。 。3)經(jīng)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qū)τ袀溆秒娫吹挠秒姺,?……(未完,全文共4574字,當前只顯示1101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供用電合同(2)) 上一篇:倉儲合同(2) 下一篇:委托代理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