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思考和實踐 |
在我國調解制度的形成已有3000多年的歷史,從西周的“調人”、“胥吏”等官職,到清代保甲制中的基層組織“排頭、甲頭、保正”等準官職,都具有調解的職能。而人民調解制度是在繼承和發(fā)揚我國民間調解的基礎上,不斷發(fā)展和完善起來的一項社會主義民主法律制度,它在維護_、實現(xiàn)群眾自 ……(快文網(wǎng)http://m.hoachina.com省略237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一、正確認識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作用。 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和“德治”建設的不斷推進和深入,人們對司法審判的依賴已遠遠超過了人民調解,人們普遍認為,拿起訴訟武器才是一種解決問題實質的手段和方法。司法審判作為國家維護社會正義的力量是不可缺少的,但作為解決社會矛盾重要力量的司法審判其資源又是十分有限的。再說民事訴訟機制在解決糾紛方面也并非完美,其主要不足在于:一是解決糾紛的成本高;二是解決糾紛的周期過長;三是解決糾紛過于剛性化等。并且近幾年我國法院訴訟難、執(zhí)行難等狀況的出現(xiàn)更讓我們認識到了司法審判在解決民間糾紛方面的缺陷。當前是我們國家大力發(fā)展社會經濟的時期,在這個時期中,社會矛盾糾紛的大量出現(xiàn)是必然的,也是不可避免的;谶@樣的現(xiàn)實,我們就應該在實現(xiàn)糾紛解決方法多樣化的實際中正確處理好司法審判與人民調解的相互關系,努力推進人民調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在民間糾紛的解決中,人民調解應該是“第一道防線”,司法審判應該是“最后一道防線”,兩者具有相同的根 ……(未完,全文共5124字,當前只顯示61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思考和實踐) 上一篇:一腔熱血解民憂 下一篇:2004年綜治工作總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