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工商局效能督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監(jiān)督制約和預防機制,保障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正確行使職權,嚴格遵守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切實改進作風,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效能督察,是指督察機構對各級工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作風、紀律制度、歡迎您形象儀表、言行舉止、履行職責、工作效能等方面進行綜合督促檢查,提升行政管理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綜合體現(xiàn)。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全市工商系統(tǒng)全體在編在職人員。
  第四條效能督察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原則;
  (二)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三)嚴肅執(zhí)紀原則;
  (四)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第二章 機構設置和工作職責
  第五條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tǒng)市、縣兩級均設立督察隊,市局督察隊由市局黨組直接領導,市局紀檢組負責日常管理。各縣(市)區(qū)工商局督察隊接受本級黨組和上一級督察隊雙重管理。
  第六條 督察隊隊長由紀檢組長擔任,督察隊員的組成由各級黨組正式發(fā)文確定。
  第七條 督察人員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公道正派,作風扎實,清正廉潔;
  (二)勇于負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不徇私情;
  (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guī),掌握黨紀政紀條規(guī)和工商業(yè)務知識;
  (四) ……(快文網http://m.hoachina.com省略950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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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工作效能、“八六八禁令”執(zhí)行情況及其他事項。
  重點督察的主要內容:凡由市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和局務會議決定的,實行重點工作督辦的均為重點督察的主要內容。
  專項督察的工作內容:根據領導的要求、工作的需要或近期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突出問題,對某項工作落實和執(zhí)行情況進行專項督察。
  第十三條在全市工商系統(tǒng)統(tǒng)一開展的大規(guī)模督察活動,督察實施方案須經紀檢組長審定后,報市局主要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 上級督察隊可以指定下級督察隊就有關事項進行督察;下級督察隊應及時完成上級督察隊交辦的督察任務,并將督察結果書面報告上級督察隊。
  第十五條 督察隊根據督察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橫向交叉督察和上下聯(lián)動督察,也可以邀請有關部門人員和行風監(jiān)督員配合督察。
  第十六條 督察人員履行督察職責,可根據督察任務需要,采取明察暗訪、現(xiàn)場檢查、電話抽查等方式實施。
  第十七條 督察人員將現(xiàn)場督察情況填入《督察檢查記錄》,送達被督察單位負責人或當事人核對后簽名確認;拒絕簽名確認的,應注明原因,由在場有關人員簽名確認。
  第十八條 督察隊在完成現(xiàn)場督察任務后,視督察情況簽發(fā)《督察決定書》或《整改通知書》,將現(xiàn)場督察的情況和有關事項書面通報被督察單位,對不規(guī)范行為責令整改,對有關事項提出督察建議。
  第十九條 督察隊在督察工作中發(fā)現(xiàn)工商人員一般性的違反規(guī)定行為,依照職權當場進行糾正處理。
  督察隊發(fā)現(xiàn)工商人員有違反黨紀條規(guī)的紀律問題,應移交本級紀檢監(jiān)察部門依據相關規(guī)定調查處理;需立案調查核實的,經紀檢組長批準,報本局主要領導同意予以立案查處。
  督察隊在督察中發(fā)現(xiàn)重大問題時,必須及時報告本級黨組,經主要領導同意后,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處置。
  第二十條 開展日常督察,督察人員應將每次督察工作情況按要求填寫登記,形成痕跡材料登記歸檔。
  第二十一條 專項督察和重大問題的督察情況必須及時寫出專題督察報告,經紀檢組長簽字同意后, 報送本局黨組,并報上一級督察隊備案。
  第四章 督察權限和處理時限
  第二十二條 根據督察任務的需要,市局督察隊報經紀檢組長同意,有權抽調縣(市)區(qū)局督察隊執(zhí)行督察任務。
  第二十三條 督察隊履行職責時,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現(xiàn)場檢查所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工作情況;
  (二)要求督察對象就督察事項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采取錄音、攝影、攝像等手段,收集督察資料;
  (四)查閱、復制與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材料;
  (五)對單位或個人存在的輕微違紀違規(guī)問題,責令現(xiàn)場改正;
  (六)對存在嚴重問題的單位和個人,報經局主要領導批準,在系統(tǒng)內通報批評,并建議紀檢監(jiān)察部門給予責任追究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 督察隊接到群眾投訴、領導交辦以及上級批轉或有關部門移送的投訴件,應當如實登記,認真核查。對不屬于督察范圍的案件,應當按程序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五條 督察隊受理并直接調查的投訴事項,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將調查核實情況報紀檢組長,將調查結果反饋投訴人。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調查時間的,須報紀檢組長批準后,繼續(xù)調查核實。
  第二十六條 督察對象接到督察隊下達的《督察決定書》、《整改通知書》的,應在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簽發(fā)督察文書的督察隊反饋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督察對象對督察隊作出的《督察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督察文書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本局黨組或上一級督察隊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八條 受理申訴部門在接到督察對象書面申訴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復審決定;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紀檢組長批準方可延長期限。
  第二十九條 申訴期間《督察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但經過上級督察隊復核認為原《督察決定》確屬不當或錯誤的,作出《督察決定》的督察隊應當立即變更或撤銷,并在適當范圍內消除影響。
  第三十條 督察隊對督察事項處理不適當的,上級督察隊或本級紀檢組可以責成督察隊重新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督察隊作出的《督察決定》有嚴重失誤的,上級督察隊或本級紀檢組可以對《督察決定》予以撤銷或變更。
  第三十二條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單位或個人的違紀責任:
  (一)拒絕督察人員進行督察的;
  (二)隱瞞事實真相,偽造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包庇違紀違規(guī)人員的;
  (四)拒不執(zhí)行《督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 ……(未完,全文共4446字,當前只顯示247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工商局效能督察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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