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國土資源局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
為了認真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相關行政法律法規(guī),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zhí)法,提高辦案質量和行政執(zhí)法水平,預防和減少過錯和錯案,維護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聲譽,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過錯,是指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辦理有關工作事項過程中,由于故意或過失,致使國家集體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對人和第三人權益受到侵害,應當追究行為人責任的錯誤。 ……(快文網(wǎng)http://m.hoachina.com省略347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在土地開發(fā)復墾補助中造成錯補、漏補的; 。、信訪案件逾期不予落實和謊報欺報的; 。、隱瞞、漏報已發(fā)現(xiàn)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 。、土地權屬糾紛、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應立案而未立案的。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為是錯案: 。、證據(jù)不真實,導致權屬糾紛案件和違法案件行政復議撤消行政敗訴的; 。、因引用法律錯誤,導致案件定性錯誤被有關部門撤消和行政敗訴的; 。、違反辦案程序,造成案件被撤消和敗訴的; 4、在制作法律文書中發(fā)生重大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應撤案而不撤案或不應撤案而撤案的; 。、應移送司法機關而未移送的。 第七條: 過錯、錯案責任由造成過錯、錯案的人員承擔。二人以上共同造成的,應分清主次,直接和間接,決策和承辦,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第八條: 具體承辦人員故意虛報、謊報情況,導致局長和局務會作出錯案決定造成錯案的,由承辦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 對承辦人員如實匯報了案情,經股長、二級單位負責人或局務會集體研究后出現(xiàn)的過錯、錯案,由會議主持人承擔主要責任,其他人員承擔次要責任;由股長、二級單位負責人、分管局長、局長個人決定出現(xiàn)的過錯和錯案,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受理過錯、錯案后,應填寫《過錯、錯案線索登記表》,分管局長簽字后方可開始調查,調查結束后將調查報告、案件材料及處理建議報分管局長審核后報局長,局長確定是否召開局務會,確定其是否過錯、錯案,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局務會討論的處理意 ……(未完,全文共1499字,當前只顯示90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國土資源局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上一篇:2011年春晚致辭 下一篇:水利局建設管理科述職述廉報告 相關欄目:國土 規(guī)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