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關于集約用地的通知評論 |
日前,國務院發(fā)布《關于集約用地的通知》,針對開發(fā)商首次明確規(guī)定了相對嚴格的“閑置”費用標準——土地閑置滿兩年的,將依法無償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對于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開發(fā)商需按出讓或 ……(快文網(wǎng)http://m.hoachina.com省略169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這也就意味著,多年來,國家針對土地閑置的種種罰則本身,實際上也一直處于被“閑置”的狀態(tài)——并沒有得到嚴格地執(zhí)行。造成這種罰則被閑置的尷尬局面,除了這些既有罰則本身的問題——比如“土地閑置”的判斷標準尚不夠清晰明確,更根本的原因恐怕還在于:作為土地閑置罰則執(zhí)行者的地方政府,缺乏足夠的執(zhí)法動力,無心對閑置土地行為“痛下殺手”。 因此,要改變土地閑置罰則被閑置局面,出路無非在于:其一,盡快明確相關罰則的標準、內涵,一方面,增強罰則的可操 ……(未完,全文共728字,當前只顯示43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關于集約用地的通知評論) 上一篇:辦公室主任職位競聘演講稿范文 下一篇:和諧社會:公開信息的重要性 相關欄目:規(guī)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