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論內外勾結盜竊農信社借據行為定性 |
近日,筆者碰見這么一個案件,基本案件情況是這樣的:李某是某信用社的出納員,一日,李某的朋友張某對李某說:“我現在尚欠你們信用社貸款5萬元,但是我目前沒有償還能力,你們信用社又催得緊…,只要你能夠將我的借據拿出來給我,我就不用還信用社錢了,到時候我給你一萬元錢的好處費,你看怎么樣?反正這是公家的事情,沒人管的…!痹凇 ǹ煳木Whttp://m.hoachina.com省略272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一、從該共同犯罪的行為主體分析 要分析共同犯罪的行為主體,就要分清楚主犯與從犯。本案中,發(fā)起盜竊借據犯意的是張某,邀請他人參與共同犯罪的也是張某,并且張某在該盜竊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張某應為本案的主犯;李某在本案中協助張某盜竊貸款借據,是協助犯,屬于從犯。構成共同盜竊犯罪的行為主體要求。 二、從該共同犯罪的主觀方面分析 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李某和張某在主觀上都在積極追求借據被盜出這一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表現為直接的共同犯罪故意。符合共同盜竊犯罪中的主觀要求。 三、從該共同犯罪所侵害的客體分析 李某雖然是信用社工作人員,但是并非管理借據的會計,管理借據并不是其職務行為。李某取得張某借據是利用了主管借據的會計外出的空隙,秘密竊取的,這一行為并沒有對李某作為信用社出納員這一身份的客體造成侵害,故應當只能夠以盜竊罪定性。只是因為該盜竊行為所侵害的是金融機構債權憑證這一特殊主體,即盜竊金融機構,這只是影響量刑,而不影響定性。 四、從該共同犯罪的客觀方面分析 客觀方面,李 ……(未完,全文共1176字,當前只顯示70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論內外勾結盜竊農信社借據行為定性) 上一篇:農信社科技工作情況調研建議 下一篇:公安局信息化建設工作經驗做法 相關欄目:銀行 金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