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關于追尾事故認定的探索 | ||
在道路交通活動中,追尾一直是交通事故類型中一個重要類型,而且,等級越高的道路,追尾事故造成的后果越嚴重。在這類事故認定中,一種觀點認為:由于前車是靜止的,后車是運動的,所以,運動的車輛應該承擔事故責任。筆者以為,這種觀點未免過于武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中規(guī)定的交通事故認定原則。這個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原 ……(快文網http://m.hoachina.com省略421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當前車因為無法移動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履行了“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的法定義務以后,后車就必須安全繞行。 但是,在現實的交通事故中,一般會出現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在車輛能移動的前提下,駕駛人將車輛放置在車道內。第二種情況是,難以移動的車輛在停車以后,沒有按照規(guī)定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或者是沒有在規(guī)定的距離設置警告標志。 以上兩種情況中,如果要認定在車道內的停車行為的事故責任,就必須嚴格審查“在車道內停車”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 例如:白天,在道路平坦筆直,視線良好的道路上,由于后車依法應該觀察道路交通活動,采取相應的駕駛操作,所以,這時候,即使前車駕駛人將能移動的車輛放置在車道內或者是沒有按照規(guī)定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或者是沒有在規(guī)定的距離設置警告標志的這些行為,在交通事故發(fā)生中沒有作用,所以,不應該承擔事故責任。 如果前車的停車行為發(fā)生在視線不良的路段,導致后車無法及時發(fā)現前車,無法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的時候,前車的停車行為就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應該承擔事故責任。 如果事故發(fā)生在夜間,即使道路平坦筆直,視線良好,由于在夜間行車的過程中,受到車輛燈光的條件限制,駕駛人缺乏相應的參照物來確定前車的行駛狀態(tài)。因為在法律中,只有“按照規(guī)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以后,后車的駕駛人才可以在相當的距離以外確認前車的停車行為,否則,就很難及 ……(未完,全文共1818字,當前只顯示109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關于追尾事故認定的探索) 上一篇:淺談交通安全宣傳“五進”工作中的瓶頸問題和對策 下一篇:淺談如何開展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 相關欄目:安全講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