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論罪刑法定原則的憲法化與司法化

  一、罪刑法定原則與人權保護
  罪刑法定來自于拉丁文的著名法諺:nullumcrimensinelege與nullaponeasinelege,意即“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意思就是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不能定罪處罰。罪刑法定原則從其思想萌芽到被規(guī)定在法典里,從被少數(shù)人接受到廣為世界傳誦,甚至被規(guī)定在人權條約里,經(jīng)歷?siさ氖奔。翼嶊懌简要綑{蘢鐨譚ǘā ǹ煳耐鴋ttp://m.hoachina.com省略320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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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度的刑罰就不再是一種正義的刑罰(anessayoncrimesandpunishmentsbycesarebeccaria,internationalpocketlibrary,divisionofbrandenpublishingcompany)[1]。這一著名論斷提出之后,立即風靡整個歐洲,走向了全世界,為世人所接受,至今人成為刑法經(jīng)典論斷。
  2.費爾巴哈的心理強制說與罪刑法定主義的產(chǎn)生
  費爾巴哈被西方刑法學者譽為“近代刑法學之鼻祖”,他創(chuàng)立的心理強制主義或心理強制學說直接導致了罪刑法定主義的誕生。費爾巴哈將人視為自然的存在者來考察,在他看來人無不生活在感性世界中,并受自然規(guī)律的支配而沒有_。但人具有追求快樂、逃避痛苦的本能。他說:“人欲求快樂,所以努力得到一定的快樂。人又想逃避一定的痛苦。為什么?因為不快樂既然與他的本性相矛盾,人一般地就不能不逃避它。因而人在可能獲得較大的快樂時,就會絕斷較小快樂的意念;而可能避免較大的痛苦時,就會忍耐較小的不快樂;谟粷M足的不快樂,使他因而避免這種不快樂,刺激要滿足欲望”[2]。正是這種追求在犯罪時獲得快樂的本能沖動促使人犯罪。因而為了防止犯罪,首先即要抑制人的本能的感性的沖動。如何抑制,即需要作為一種惡的手段而存在的刑罰。通過這種作為“惡”的刑罰,使人們預先知道因犯罪而受到刑罰的痛苦,并且了解這種受刑的痛苦大于因犯罪所能得到的快樂,才能抑制其心理上萌生犯罪的意念而不去犯罪。這即是費爾巴哈著名的心 ……(未完,全文共13814字,當前只顯示831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論罪刑法定原則的憲法化與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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