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淺析自首制度中的若干問題 | ||
自首是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的犯罪行為。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余罪自首,一般自首成立的條件是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同時還要自愿接受審判和裁判。對自首犯的刑事處罰原則是: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對犯罪后 ……(快文網http://m.hoachina.com省略308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筆者認為,在自首認定上產生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自動投案特別是“視為自動投案”和“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上,下文就這兩個方面分幾個問題試作分析:一、關于“視為自動投案”問題 1、如何區(qū)分被告人“形跡可疑”和有犯罪嫌疑? 形跡,意指神情、舉止。一般認為,如果司法機關沒有掌握被告人實施犯罪的任何證據、線索,被告人身上或所攜帶的物品也不能證明其有實施犯罪的嫌疑,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或者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進行例行檢查,被告人如實交代自己所犯罪行的,應視為自首。如果司法機關掌握一定線索,已將被告人納入排查范圍,或者被告人被盤問時,其身上比如衣服上有血跡或所攜帶物品能證實其有實施犯罪嫌疑的,如槍支、毒品、贓物等,被告人“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不能視為自動、主動交代自己罪行,不能認定為自首。 相反,有學者主張被告人僅因手持贓物遭到盤問但立即交代犯罪事實的,應認定為自首。筆者認為,上述見解的思路是對的,即在被告人因形跡可疑遭到盤問時,如能根據被告人身上攜帶的物品確定該物品是贓物或犯罪工具等從而認定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即使其“主動”交代罪行的,也不認定其是因形跡可疑遭到盤問而主動交代成立自首。但如果僅僅因為根據被告人的形跡認為其可疑予以盤問,被告人在遭到盤問后即 ……(未完,全文共6646字,當前只顯示80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淺析自首制度中的若干問題) 上一篇:領導在創(chuàng)建五好社區(qū)黨建工作示范點會議上的講話 下一篇:從基層法官流失看法官管理_之弊端 相關欄目:規(guī)章制度 工商 調研報告 |